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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1.1起《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施行!

为规范商标审查审理程序,保障商标审查审理各环节法律适用统一和标准执行一致,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制定《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同时废止。

2、2022.1.1起《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实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商标管理,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统一违反商标管理秩序行为的判断标准。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3、2022.1.1起,国知局不再发放纸质商标注册证!

10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调整商标注册证发放方式的公告(第453号)。其中提到,自2022年1月1日起,公告注册及其他商标申请产生的商标注册证,以纸件形式提交商标申请的寄发《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注册人按通知书指定网址和提取码,登录中国商标网获取电子商标注册证;以电子方式提交商标申请的登录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获取电子商标注册证。电子商标注册证可自行查看和下载打印。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发放纸质商标注册证。

4、2022.1.1起,启用修订后的商标书式!

2021年12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修订商标书式的通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六二号《关于发布<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的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关商标书式作出适应性调整,现将修订后的商标书式予以公布,自2022年1月1日启用,旧版书式将同时停止使用。

5、2022.1.1起!“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2文本”正式启用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布了“关于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2文本的通知”,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一版2022文本。

6、2022.1.1起,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施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1年12月24日完成了对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订,通过健全科技创新保障措施,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破除自主创新障碍因素等,为促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法治保障。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还在提升对科技人员激励水平,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强化区域科技创新,完善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7、2022年1.1起,《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开始生效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保管机构东盟秘书处发布通知,宣布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等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等4个非东盟成员国已向东盟秘书长正式提交核准书,达到协定生效门槛。根据协定规定,RCEP于2022年1月1日对上述十国开始生效。

8、2022.1.1起,调整杭州、温州、宁波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的批复》。调整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范围,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9、2022.1.1起,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将可以电子送达!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提到:

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本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