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政策即问即答
来源:广西税务12366
1.我公司2017年在广西成立,一直未享受地方减免政策,2021年度因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目录,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何享受地方减免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23〕5号,以下简称“5号通知”)第三条明确:对2014—2020年在北部湾经济区新办、2016—2020年在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新办且未适用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在2021年—2025年期间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首次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所属纳税年度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对在2021—2025年期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首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2.我公司2018年在河池市成立,当年适用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号,以下简称“70号通知”)中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了地方分享部分至2020年只享受了3年,是否可以延长享受够5年? 5号通知明确,对在2016-2020年期间已适用70号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1点“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新办的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但免征年限未达5年的企业,自2021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至前后合计达5年为止。 3.我公司2019年成立,2020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未享受过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从哪一年开始享受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和5号通知明确,新办的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但免征年限未达5年的企业,自2021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至前后达5年为止。 4.我公司2018年在柳州成立,未享受过减免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2022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从哪一年开始享受减免地方分享受部分企业所得税? 5号通知明确,对2016——2020年在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新办且未适用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企业,在2021年—2025年期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首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年。 5.我公司符合北部湾政策条件,于2018年开始享受地方减免,2018-2022年的5年期间中有几个年度亏损没有实际享受减免,2023年及以后年度是否可以再享受? 5号通知明确,对在2014—2020年期间已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号)第六条第(一)“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二)“新办的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规定的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但免征年限未达5年的企业,自2021年起逐年连续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至前后达5年止。5年免征属于连续不中断计算,从企业开始享受的第一年起算,亏损期间也计算在内。 6.我公司2021年在防城港成立,从事的是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自2021年起享受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时也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享受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从哪一年开始算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新时代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20〕42 号)明确,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自其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