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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纳税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答:汇算清缴申报纳税人2023年度取得以下情形的经营所得,应当于2024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广西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上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内资合伙企业;

(3)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

(4)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5)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

(6)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2.广西区内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

3.个人在广西区内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

4.个人对广西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5.个人在广西区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