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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在缴纳广西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缴费金额是多少?还是380元吗?

答:广西2024年度集中缴费期于2024年6月30日结束,7月1日起不再享受财政补贴。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2024年6月30日前缴费的,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人/年;2024年7月1日后缴费的,个人需要缴纳1050元/人/年(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标准为380元/人/年)。


二、我2023年度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补填专项附加扣除后有退税,现在已经超过6月30日了,还可以在个税APP补填专项附加扣除,再更正年度汇算申请退税吗?

答:可以。补填专项附加扣除后,再回到【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界面,点击下方的【更正】按钮,系统会自动归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实【专项附加扣除】合计金额是否无误。核实好后,点击【下一步】,系统会进行税额计算,如果有退税金额,再按照系统提示提交退税申请,等待退税即可。如果退税申请处于税务审核环节,在补充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需要先撤销退税申请,再办理更正申报。具体操作也是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完成,进入年度汇算专题界面后,找到2023年度汇算的申报记录,选择【退税记录】,点击【撤销退税】。撤销完成后再进行更正申报和退税申请。


三、广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调整申报缴费期限是到什么时候?是否在申报缴费截止时间前可完成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认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期限的通告》,自2024年起,将广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期限调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先按规定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残联部门)进行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认定,由残联部门将审核认定的安置人数信息传递至税务部门。根据中国残联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工作的安排,2024年广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时间为2024年3月1日至10月31日。


四、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五、我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在10万元左右,2024年6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无法确认当月总收入会否超过10万元,请问我要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您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应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10行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11行相关栏次),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16行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六、我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通常在20万左右,由于我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是长期合同,合同中约定提供3%专用发票供购方抵扣税款。我们可不可以放弃减税,仍按3%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可以按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因此,你公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按照政策,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并按1%征收率开具专用发票;也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