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名下的住房转让给他人,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装修费吗?可以减除的装修费有比例限制吗?
答: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税。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以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