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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一退役士兵在多家企业就业的,这些企业都能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吗?

答:《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教育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4年第4号规定,四、关于征管操作口径......(二同一重点群体人员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多家企业就业的,应当由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企业作为政策享受主体。


二、我公司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还需要到税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吗?

答: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5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102号规定,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结个体工商户涉税事项后,再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市场监管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清税证明》,具备数据共享条件的,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获取其税务事项结清情况的信息。经营者变更后,及时将相关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的规定,简化变更登记操作流程…… (一自动变更登记信息。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各省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以下简称核心征管系统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附件1。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核心征管系统在其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


四、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应如何加计扣除?

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再区分行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如何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

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的第22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有关栏次。


六、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还需要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吗?

答: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