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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合加计扣除的活动、行业及企业


1.不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

企业发生的以下一般性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属于税收意义上的研发活动,其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 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2.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

企业以下列六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例如:某企业2019年度取得零售收入2000万元,兼营生产家用电器取得销售收入500万元,取得投资收益800万元。

零售收入占比=2000÷(2000+500)=80%,投资收益不计算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因此,该企业属于批发零售行业,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3.不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2)核定征收的企业;

(3)非居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