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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房东出租房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平摊到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能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取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是指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三、个人所得税APP上支持开具什么时期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个人所得税App可选择的日期最早只能是2019年1月1日。如果您需要申请开具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请线下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机关将继续开具对应时期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四、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分包款吗?

答: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其中“实际经营收入”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款和其他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款项。


六、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在电子税务局登录界面,从【企业业务】页面选择【特定主体登录】入口(特定主体类型为“跨区域报验户”)进行登录,登录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跳转到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界面,输入税款所属期、销售收入后,选择支付方式点击【立即缴款】即可。